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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浏览: 次    时间:2017-03-16

各县区总工会、县区人社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进一步完善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三方联动机制,形成“三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核心,以共同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和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各级工会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形成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完善三方联动的组织体制和落实工作制度。成立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三方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三方具体分管部门领导组成。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定期研究我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制定协调配合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三方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见到实效。
二、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县区、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三)在县区委局工会总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劳动纠纷进行调解,健全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努力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把大量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基层调解的重要体现。切实把调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行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区域调解与企业调解网络化全覆盖
(四)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更是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未成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组建企业调解组织:
1.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企业依法用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的状况,与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会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尽最大努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同时与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职工当事人不愿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主动引导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3.工人数超过5000人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会,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设专职调解员,在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外,能够在系统内调解的,力争将争议解决在系统内;调解指导中心应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可以将争议转送市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五)强化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街道乡镇劳动争议组织要积极履行调解职能,凡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要主动进行调解,三方可依托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工作联动制度,将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各社区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为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保障
(六)工会要在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职工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些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协调监督企业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三方通过有效的工作联动,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2年12月9日
市总工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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